疫情下的交易條款

於過去一年,2019冠狀病毒(「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於全球大流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亦因應有關疫情及公共衛生情況而制定了防疫措施,多個本地機構及公司均曾採取特別上班安排。事實上,樓宇買賣亦不多不少因疫情而受到影響,訂立合約的各方應共同協商,並咨詢獨立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需要加入相關條款,保障發生糾紛時其自身利益。

於疫情下,銀行及按揭公司的運作亦可能受到其內部政策的影響,例如安排員工在家工作,運作及效率上可能受到影響。因此,買家申請承造按揭時,需要計劃及預備得更周詳。如買賣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可考慮簽訂條款以表明倘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之後及在成交日期或之前,其中一方因感染或疑似感染2019冠狀病毒,被送院或因該疾病而被政府發出命令扣留、檢疫或隔離;又或買賣雙方其代表律師的辦公室因受該疾病影響而須遵守從有關法例所發出的隔離令;或因有個案出現而被要求關閉以進行消毒程序或政府對有關人士實施居家令、禁足令或強制檢測令等。有關條款可考慮訂明立約各方同意出示有關醫學證明、命令及/或對有關一方或辦事處行使權力的書面證明下延遲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日期、支付後續訂金日期及/或成交日期,甚或考慮廢除有關交易及退回所有已支付之訂金。

2019冠狀病毒的疫情是否可構成不可抗力事件,要視乎合約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如何被詮釋,該等條款須按照實際意思及字句並全面地考慮買賣雙方的意向、合約性質及其他條款來詮釋。

如果合約上沒有不可抗力的條款,訂約方可咨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尋求依賴普通法的受挫失效原則。然而,法院不會輕易地援引該原則以解除訂約方的合約責任。一般情況下,法院只會在訂約方無法根據合約的現有條款向條件履行的情況下,合約才會受挫失效。總括而言,於疫情下,買賣雙方於簽署任何買賣合約前,應先咨詢獨立法律意見以了解有關風險及訂立條款以保障其自身利益,以免招致損失。

 

 

 

 

 

 

HOMEfeel ISSUE 46 : M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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