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邁長者對 物業的安排

中國人常以資產及物業能代代相傳作為連繫家人與後代的橋樑,亦因此希望為上輩留下基石及記憶,並扶助後代成長。但處理有關年長業主持有物業的安排,需要在這個知識上做得更好,才不會為後輩帶來不便及更能確定上一代的希望能夠準確達成。

由於長命契持有物業形式中,當其中一位業權人過世,物業業權便會自動由長命契內仍然在世之其他業主承繼,這個安排在年長業主離世時不會出現太大問題;但如果物業由年長業主單獨個人持有,但又沒有立下遺囑對物業處理作出安排,當年長業主過世後,很多時會出現以下情況:

1. 年長業主未有立下遺囑,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內容,當中詳細規定有關遺產如何分配給遺屬的安排,但如無人享有絕對權益,則除《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另有規定外,該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即成為無主財物,屬於政府所有。

2. 很多時年長一輩採用傳統的結婚儀式結婚生子,又或在海外進行婚禮,難以提供證據以符合法例上「有效婚姻」的要求,無法舉證為法定配偶或親子關係,以致無法承繼年長業主遺下的物業,或產生不公平分配遺產,甚或爭產的問題。所以年長業主應預先訂立一份遺囑(平安紙),親屬便不會出現無法或難以繼承物業而出現的亂子。

3. 家人根本不知道年長業主持有物業或全部物業內容,故未能安排處理。

4. 很多年長業主物業已經沒有按揭而自行保管樓契,但在離世前沒有交代樓契存放位置,後人接收到沒有樓契的物業在處理或出售時會出現問題。

其實問題不止那麼少,但篇幅有限,如果締造美好傳承,年青和年長的家庭成員要在這一方面好好預先溝通,便可以準確有效地配合年長業主離世後物業安排的心意。

 

資料來源:利嘉閣地產中央事務部

 

 

HOMEfeel ISSUE 40 : Sep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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