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出租

由於香港樓價升幅驚人,年青人想擁有獨立空間的居所並不容易,因此近期巿場上出現了『租房』的情況;亦有多名年青人或朋友『合租形式』租入一個單位居住;有家庭因為子女遷出或出國讀書而騰出房間,因此便會萌生『租房』(即不是獨立單位的租賃,只是單位內其中一個房間的租賃)的安排。

在香港以居住為目的出租住宅物業,主要受到香港法例第七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管(當然亦有其他形式例如『特許合約』),如租約少於28日就需要留意香港法例第348章《旅館業條例》之限制。但雖然合租一個單位或只租入一個房間,但需要考慮的東西反而較多,例如:

1.     該物業是否受制於主租約內『不可分租』的條款限制,如該物業是租客再把當中部份分租出去,但主合約內沒有相關同意條款,會造成主合約的違反,分租租客的利益亦不會受到保障;

2.     合租時如全部租客同時與業主簽訂同一租約,則所有租客均會對該全租約負責,即任何一個租客欠交租金,業主在收不到『整個』租金時,可對合約內任何一名或全部租客採取法律行動。

3.     物業內其他空間(公用部份)或其他設施之使用權/限制/優先使用權之議定及分配(例如洗手間 / 廚房/走廊/信箱等);

4.     物業之消耗分擔及費用(電費/水費/寬頻/煤氣等)是否有獨立分 作記錄,物業需要分擔之部份及計算(差餉/地租/地稅/管理費)之 責任釐定;

5.     物業內指定之公共遵守條款,例如晚上是否有門禁時間(即過了一個時間不可再進出以免對其他該物業使用者造成滋擾 / 可否帶客過夜/聲浪);

6.     是否可享有屋苑設施(例如:會所證

7.     對物業公眾地方之賠償及責任消耗毁壞),單位/配備(例如電器)需要維修/驗窗等之責任安排;

8.     物業用途的合法性(例如是否由不可居住的工廈改建);該物業房間是否合法改建 / 加建/改動;

9.     其他可能出現之問題(清潔及衛生 / 嘈音 / 寵物 / 氣味 / 吸煙等);

10.  有關此類型出租如業主物業存有按揭,是否有『銀行同意書 』同意有關分租安排。

 故此分租或租房時要小心,租約上需釐清各方權限才可以減少當中的爭議。

 

資料來源:利嘉閣地產中央事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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