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大廈其他物業業主的共同責任

現時香港大部份的物業都屬多層式大廈,業權分散,很多業主都抱著事不關已,己不勞心的態度,懶理大廈的公共地方有違規建築的情況,事實上個別業主在公共地方進行的違規建築物,很可能會令其他業主皆受牽連。

近日一則新聞報導,位於藍田的居屋– 康柏苑,因為某座頂層某單位的業主誤將洗衣機的去水喉接駁到大廈的公共排水管(雨水渠),而不是接駁到汚水渠,引致下層單位嚴重漏水。雖然屋宇署曾向該駁錯喉的單位發出修復命令,唯因未能按時完成工程,基於公共排水管屬大廈每住戶共同享用之公用設施,就如電梯、大堂、走廊、梯間一般,是由大廈各住戶共同擁有和共同承擔負責,結果全屋苑共七座的二千多戶都受該建築命令所牽連,該命令在土地註冊處被押記到該屋苑每單位上(俗稱“被釘契”)。而部份不知情的業主在出售物業時,才獲知自己的單位已被“釘契”,令交易受阻。而是次個案因為影響之部份是屬於室內不可被其他業主發現之部份,因此更是防不勝防。

另一宗較為人所知的事件是1994年香港仔『添喜大廈』倒塌簷篷事件。當時一樓始於1984年經營的新好酒樓,其加建之魚缸有部份伸延至大廈外牆公共簷篷之上,以簷篷作支撐。但因日久失修,簷篷已有漏水至地下的情況。於1994年8月,當酒樓聘用工人拆卸魚缸時,整幅簷篷突然倒塌,做成多人受傷,其中一名傷者更傷重不治。事件中法庭判決包括單位業主、酒樓及持牌人、法團、管理公司、大業主公司及拆卸工程公司須向九名死傷人士作出超過三千三百萬元的賠款,但因為部份被告人先後破產及被清盤,最終其他小業主需要負責分擔有關賠償責任(因為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法團遭清盤後,各小業主仍須負責清還法團所欠款項)。除物業的結構外,大廈的消防亦很重要,近日九龍灣的迷你倉大火事件便令人關注大廈公眾地方或設施的問題嚴重性。

事實上很多時有業主在公家部份作『違規建築』(僭建),例如外牆加建遮太陽/擋雨水的簷篷;附建在外牆的冷氣機/冷卻塔支承架;懸掛在外牆的鐵籠/大型招牌;天台/平台/地下天井位的僭建上蓋物;樓梯的圍牆開鑿洞口;將兩個單位共用的走廊外加建大閘阻礙走火通道;更改公家去水渠以遷就室內浴室之設計等,這些涉及公家地方的違規建築物都會影響到大廈的消防和結構安全,一旦發生事故,有關大廈所有小業主均需共同『負責』。因此所有業主必須留意大廈的保養維修,對公眾地方的僭建不能坐視不理,作為業主可以留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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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利嘉閣地產中央事務部

 

HOMEfeel ISSUE 28 : SEP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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