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置買家購買的「單一物業」

 

《印花稅條例》(香港法例117)中《2018年印花稅(修訂)(2)條例》已於2018420(「刊憲日期」)在憲報刊登。訂明在2017412(「生效日期」)或之後簽立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單一住宅物業」的某些文書,即使買家符合支付舊印花稅的資格(坊間稱為“首置資格”,即買方是代表自己行事,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仍須按劃一支付15%的新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稅率。

單一物業一般指一個住宅物業(不論是否連同車位)。如符合首置資格人士使用一份合約(文書)但購買多於一個單位(即非單一物業)

該合約被徵收的稅率便會由符合首置資格按物業價值支付舊有最高4.25%(2標準稅率)之從價印花稅,變為支付15%之新從價印花稅(1標準稅率第1),相差最少10.75%

因此有關修訂條例就何謂『單一住宅物業』作出了更詳細解釋,印花稅條例第29A條有關內容原文可以參考如下:

單一住宅物業 (single residential property) 包括——

(a) 一個單位及位於同一建築物的天台;

(b) 一個單位及其毗鄰的、位於同一建築物的平台;

(c) 一個單位及其毗鄰的花園;及

(d) 因為拆卸分隔兩個單位的牆壁或樓板(或該等牆壁或樓板的一分)

而形成單一個單位的單位,且以下文件亦顯示該情況——

(i)建築圖則及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認收信函(該信函確認收到《建築物(管理)規例》(123章,附屬法例A)所規定的、證明關乎該拆卸的建築工程已完成的證明書);或

(ii) 認可人士在關乎該拆卸的建築工程完成後簽署的圖則;

而修訂中亦加入:

署長可決定某住宅物業是否屬單一住宅物業,而在作出該決定時,可考慮任何下述文件——

(a) 該物業或其所屬的建築物的建築圖則,或認可人士就該物業或其所屬的建築物簽署的圖則;

(b) 該物業所屬的建築物的公契《(建築物管理條例》(344)2條所指者)

(c) 根據《建築物條例》(123)21條,就該物業或其所屬的建築物發出的佔用許可證;

(d) 署長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文件。

所以根據上面修訂,如符合首置資格的買家在選購物業時,打算購買兩個已被打通的相連單位,希望以一個單一物業計算;根據上述修訂,如該打通工程沒有獲有關當局正式批准,便不符合『單一物業』的資格,使用一份合約購買須支付新印花稅率即15%

結論:

1.首置買家購買單一住宅物業可獲豁免以第二標準稅率支付印花稅;

2.首置買家如以一份合約購買多於一個住宅物業,全份合約會以第一標準稅率第一部徵15%印花稅,除非該物業有批文證明為一個單一物業。

 

資料來源:利嘉閣地產中央事務部

 

HOMEfeel ISSUE 35 : Jun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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